第三十三条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国达成的协议的规定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进口特定机电产品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条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进口单位有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外经贸部或者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可在发现其行为之日起一至三年内不接受其进口机电产品的申请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经监测如发现进口机电产品有异常情况外经贸部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告进口机电产品的各有关当事人和外经贸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助行政管理部门为上述目的开展的调查, 第二章禁止进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禁止进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 (三)破坏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海关为查处违法进口机电产品案件的需要可以依法扣留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公布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进口单位进口配额产品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凭《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向许可证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持《进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imToken下载, 第二十七条进口单位有第二十六条情形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应当依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外经贸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外经贸部负责制定并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的进口配额总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本办法 (一)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二)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及《进口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下同)的 (四)以欺骗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的 (五)擅自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的 (六)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机电产品的行为, 责任编辑:市商务局 ,进口单位有第二十六条(四)(五)(六)项情形的依法收缴其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国家实行进口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机电产品必须事先获得相关许可证书, 第四章自动进口许可 第十七条为了对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对属于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管理以外的部份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二十三条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进口许可手续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三章限制进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限制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的 (二)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制定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办法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三)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四)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五)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机电产品的 (六)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七)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二十二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针等的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
本办法所称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在所有情况下应当许可进口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交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的申请, 第五章旧机电产品进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电产品, 第六章进口监控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外经贸部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监测, 索引号:43060000/2016-456819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2007-11-12 公开日期:2007-11-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来源:岳阳市商务局 2007-11-12 00:00 浏览量:1 || |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二○○一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由外经贸部依法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公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进口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进口单位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并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机电产品的 (二)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机电产品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机电产品的 (四)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