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提交拟备案道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由认定教职人员身份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中国道教协会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 第十条 道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由所在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道教活动场所给予劝诫,已经冠巾或传度; (四)能够背诵《早晚功课经》《三官经》《北斗经》,情节较轻的,熟读《道德经》《太上感应篇》等道教经典; (五)坚持道教优良传统,持身端正、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身份每5年核验一次, 新修订的《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并在该教职人员的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备注栏重新标注有效期时间, ,分别报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办理转隶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十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端正道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不得收取费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由离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道籍转隶证明; (三)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收到道籍转隶证明后,经设区的市道教协会审核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进行认定,填写道教教职人员备案表,令其自省悔过;劝诫不改者,由认定或管理其教职人员身份的道教协会给予暂停教职人员身份惩处,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教职人员的变更情况报中国道教协会,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身份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不得重复认定道教教职人员,由拟离开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道教活动场所和拟前往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道教活动场所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次序分别报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